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实际指向的就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非夫妻关系的异性保持长期且稳定的共居状态,但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出现。
在此背景下,以下方法可用于取证确认这一行为的存在:
首先,可以向驻足于行为发生地点附近的居民进行访谈,通过请他们提供口头证词来证实双方共同居住的事实,举例如他们曾经公然将彼此称为“丈夫”和“妻子”,并以夫妇之名参加各种社交活动以及旅行;
其次,可以咨询房东或物业管理部门,了解他们对共同居住现象的看法和掌握的事实信息,比如双方是否以情侣名义购买和租房、支付物业及水电费用等等;
再次,可以通过查阅自己配偶的电子邮箱、短信、微信、QQ等交流工具的记录,全面了解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迹象;
最后,还可以获取配偶和另一方亲自承认的书面文件,以增强同居事实的可信度,如他们之间的QQ或微信对话记录、通话往来、短消息内容、电子或纸质信函等等。
当然,如果与第三者还有了孩子,并且在所有相关文书,如网聊记录、电话记录、短信、书信等中都明确说明双方以夫妻的身份签署过某些协议或孩子出生时的医学证明上明确载明他们分别担任父母角色的话,那么这些证据同样也是充足有效的。
然而,单一的间接证据往往不足以支持案件结论,因此需要我们结合多种渠道的证据,搭建起一套完整而精密的证据链条,才能更好地证明同居的事实。
对于那些难以保存或容易变更的证据,尤其是易于丢失或修改的电子档信息,就需要争取即时进行保全工作,甚至可以考虑用公证的手段加以保护,以此确保即便这些证据在日后阴差阳错地被删除或篡改,也能保证我们所持有的原始证据得到充分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024-04-18 14:1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