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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如同大多数问题一样,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关于彩礼与嫁妆是否属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及判断。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两者谁先谁后,这对于界定它们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至关重要。若男女在确立婚姻关系前未就彩礼与嫁妆的归属协议达成一致,那么这些资产自然应被视为非婚前财产。
然而,倘若这些财产系在领证之后中的购买或者支付,那么就应当属于婚前财产。
此外,如果在领取结婚证明文件之前便已经涉足购置,但男女双方并无任何明文约定来确定此财产的归属,此时,这些嫁妆与彩礼就被划归至一方的婚前财产项下。需要注意的是,彩礼的赠送以及礼金的支付,一般均发生在结婚仪式举行的前实施,因此应被视为个人财产,而并不属于夫妻共享财产之列。假如在婚礼筹备阶段,尚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时,对方选择退出,那么当事人完全有权要求返还其相应的彩礼款额。
至于嫁妆的归属议题,若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交付给女方,则应属于女方的单独财产,而若系在婚后赠予,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再者,关于彩礼与嫁妆是否应当列入夫妻共享财产,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关注这些资产的获取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换句话说,如果这些资产是在婚姻注册生效之后所获得,即通常所说的领取结婚证之后,那么它们毫无疑问地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根据现行的立法法规规定,以下几种财产情形可归化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属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向另一方偿付因为身体伤害而获取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3.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指出仅供某一方个人享用的特定财产;
4.专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的资产;
5.其他经由明确规定的应归于某一方的特定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04-18 14:1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