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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经营挂靠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成

周* 江西-赣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17 12:06:11 465人阅读

挂靠公司经营挂靠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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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挂靠经营活动若有违反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特征,将被赋予与该罪同等性质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挪用资金罪的核心罪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需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金融体系中在职员工;
第二,被告人的主观思维需要呈现故意性;
第三,此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以及其客户的资金所有权;
第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须利用其职业身份所带来的优势条件,擅自挪用自身所在单位及客户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4-04-17 12:24:05 回复

挂靠经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

“挂靠”一般是由于实际经营者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为实现经营目的而借用他人资质产生的一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等领域都存在较为普遍的挂靠现象。在劳动用工方面,这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和资质对外经营,其所招录的劳动者,有的是直接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是与挂靠单位签订非法的劳动合同。无论签订合同的主体如何,只要可以认定实际用人单位属于没有响应经营执照而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的事实,劳动者都可以选择要求挂靠单位或者被挂靠单位要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也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在该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该分支机构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等,在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追加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当然,如果劳动者虽然在分支机构实际从事劳动,但却是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企业法人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起诉企业分支机构的同时,将企业法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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