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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周* 甘肃-武威 劳务派遣咨询 2024.04.16 17:15:19 368人阅读

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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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用人单位将员工薪资直接兑付给受雇之劳务派遣人员,那么此薪酬额度即作为国家规定之“职工工资总额”,因此,此部分薪资也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提及的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限额基础中。反之,倘若用人单位选择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福利,这一开支应当被视为是劳务费用的支出,企业需要获取正式发票以便记录在案,这种情况下,这些薪酬并不构成了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就无法成为计算相关费用计提限额的基准数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4-04-16 17:26:26 回复

加班工资是派遣工按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所以根据规定: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企业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除了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工应当与用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的,所以劳务人员的加班费一般由用工企业发给派遣工人。

劳务派遣用工如果跟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在同一个地区的,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如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进行。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地区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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