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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该案例中的男子遭到女性连续12次的反强奸,最终不幸身亡,依法律规定他应该接受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惩罚。
所谓“强奸致人死亡”,系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者当场死亡或是经过医疗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
在这样的情形下,其首要罪名仍应归为强奸罪。
然而,若其在对女性进行了强奸行为后,出于报复心理、灭口目的等动因而杀害被害者的,则不能再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而是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罪进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4-16 17:22: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