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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认呢?

宋* 湖北-武汉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1.16 17:20:07 93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最近跟别人有借款纠纷的问题,现在要上诉法院,请问借款纠纷的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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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 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       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2)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3)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4)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8-01-16 17: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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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纠纷管辖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只能有一个,应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
新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管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3、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提讼。因此,协议离婚后,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进行依法,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过前要先弄清楚,在时,孩子是原告,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是法定代理人,对方为被告。判决后,如果对方还不履行,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是按照离婚的管辖来确定的,通常,纠纷的管辖都是相同的原则,只有少数的特殊情况。为了诉讼的方便,通常是在被告所在地,这样能防止原告随意上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当然了,这只是一般情况,要注意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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