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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规定

周* 辽宁-营口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3.26 12:36:06 476人阅读

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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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法院将暂缓审判程序:
首先,如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需留待其法定继承人明确是否继续参与诉讼;
其次,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无法定代理人负责时;
再者,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社团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运营,也须待确定其权利和职责的接手人才可以继续审理;
此外,倘若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参与诉讼;又或者本案的判决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然而另一个案件仍未审结完毕的;以及其他任何应该暂时停止诉讼并且待情况改善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审判程序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24-03-26 12:42: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虚假诉讼危害严重,且随着对此类行为打击的深入,虚假诉讼案件也呈现出手段翻新、方式多样的新特点,但无论如何变化,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只要法官明察秋毫,严加防范,就不会给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二)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严厉惩戒。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意识,形成制裁虚假诉讼的共识和氛围。对民间借贷案件不再着重调解,对交付事实严格审查,对通过吵闹向承办人和施加压力的人严厉惩处,在内部和法律服务者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案件必严格审查的共识和氛围。 (三)立、审、执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立案是源头,审理是关键,执行是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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