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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

周* 湖北-武汉 死刑辩护咨询 2024.03.26 12:34:59 416人阅读

死刑后一般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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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被判定为死刑的犯人通常会在判决宣布之后的一周内,即刻接受死刑的执行。
当法院或检察院在结束案件审理工作,确定某个刑事犯必须以死刑的方式受到惩罚时,他们一般都会通过公开宣判来完成这个过程,而一旦出具了相应的生效判决书,该罪犯将会在紧接着的七天之内按照流程接受处决。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将详细解释下韩国对于死刑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死刑执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在对被告进行执行死刑之前,假如被告本人希望能与自己的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亲属也想通过特定途径见到被告的话,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便会予以批准;接下来,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之前,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同级检察院发出通知,让他们现场监督死刑执行的整个过程;
此外,在执行死刑之前,负责指挥的法官必须对罪犯进行身份确认,询问相关事宜,留下记录统计,随后交由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最后,执行死刑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但并不需要引起公众的关注。
至于死刑执行过后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执行死刑结束后,必须经过法医检查确认罪犯已经真正死亡,然后旁边的书记员会根据程序制作记录;
其次,执行死刑之后,负责给出判决且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罪犯家属;
再者,执行死刑之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要把罪犯留下的遗嘱、遗书等相关文件交给家属保存,并且还要复制一份作为档案存档,对于涉及到案件线索等关键信息,还需要抄送给有关部门备案。
总之,从被判处死刑到实际进行执行所需花费的具体时间,虽然法律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某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如果法律允许适用缓期执行的条款,那么缓期的时间最长可达两年。
当然,如果是立即执行的话,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批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复核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24-03-26 12:40: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五、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七、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八、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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