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使用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发生的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使用健康账户资金进行结算。比如参保在职职工到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完后,其个人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1500元和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可用健康账户内的资金抵付。
第一条 北京市基金管理中心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存储基本基金的个人帐户专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专户),北京市商业银行按照对公业务管理规定,对个人帐户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在个人帐户专户下,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开立个人帐户,并发放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照规定流程由区县财政专户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支出户后,划入个人帐户专户。同时,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分配明细情况送交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资金注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四条 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只存入区县社保中心按月指定划入的个人帐户金额,不办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现金储蓄业务。
第五条 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关于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计息,利息所得并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凭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随时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帐户资金。
第七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现有电话银行系统中增设查询个人帐户余额信息的服务项目,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个人帐户管理的宣传资料,供参保人员了解有关政策。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丢失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凭《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市民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五日内未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的,北京市商业银行自动解除口头挂失。因本人原因个人帐户被他人支取,北京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凭区县社保中心开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证明》,为因死亡、转往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注销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办理销户手续,除此之外,不办理个人帐户销户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下业务手续:
一、设定密码;
二、支取个人帐户;
三、存折挂失;
四、补发新存折。 代办人须出示委托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北京市基金管理中心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存储基本基金的个人帐户专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专户),北京市商业银行按照对公业务管理规定,对个人帐户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在个人帐户专户下,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开立个人帐户,并发放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照规定流程由区县财政专户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支出户后,划入个人帐户专户。同时,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分配明细情况送交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资金注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四条 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只存入区县社保中心按月指定划入的个人帐户金额,不办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现金储蓄业务。
第五条 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关于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计息,利息所得并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凭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随时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帐户资金。
第七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现有电话银行系统中增设查询个人帐户余额信息的服务项目,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个人帐户管理的宣传资料,供参保人员了解有关政策。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丢失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凭《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市民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五日内未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的,北京市商业银行自动解除口头挂失。因本人原因个人帐户被他人支取,北京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凭区县社保中心开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证明》,为因死亡、转往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注销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办理销户手续,除此之外,不办理个人帐户销户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下业务手续:
一、设定密码;
二、支取个人帐户;
三、存折挂失;
四、补发新存折。 代办人须出示委托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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