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1]84号 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东未直接或者间接履行出资义务,长期股权投资的存在性有问题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经营期间所得利润不具有分配请求权,损益变动不存在
3、因为利润的分配在公司法上除有约定外,其余优先按照实缴比例来分配,故而在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4、如果收益分享计划约定的报酬是固定金额的,则考虑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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