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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周* 辽宁-大连 行政处罚咨询 2024.03.17 09:34:51 356人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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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行政处罚行动时,召开听证会的好处在于若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辩理由被证明有足够合理性的话,便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听证制度正是作为供当事人充分运用自身的陈述权与申辩权的手段之一而存在的,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了展开申辩以及发表个人意见与见解的机会。
对当事人来讲,这无疑是在自我主张方面、在公正公平原则的实施过程中、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关键问题上的重大利好,从而能够更为有力地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4-03-17 09:50: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效力如下: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案件调查人: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证人:
其他参加人:










一、 听证预备:
书记员:今天,我局在这里举行
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在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查明听证各方参加人员到会情况。
1、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会? 答: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会? 答:
3、第三人是否到会? 答:
4、证人是否到会? 答:
5、其他参加人员是否到会? 答:
书记员:听证参加人员均已到会,现在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到会所有人员,一律听从主持人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有其他任何干扰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二)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进行发言和辩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安排和指挥,各方要求发言或要求打断一方发言,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各方发言时应互相尊重,禁止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及人任何攻击言辞。
(三)案件调查人员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主持人将报告上级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制止,情节严重,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主持人可宣布听证终结。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
(五)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听证会有意见,可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提出。
书记员:听证会各方参加人员均已到会,听证纪律宣读完毕,现在请主持人听证。
二、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1、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并说明是否公开听证:
主持人:白银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就 对
该局拟给予的(处罚事项:


)要求听证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会现在开始,本次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或因
本次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主持人: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听证会由白银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指定本机关 担任听证主持人,指定本机关 担任听证员,由本机关 担任听证记录书记员。
3、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身份。
现在核对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身份。
本案调查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务和《行政执法证》的编号?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本案当事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单位、职务?是否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听证?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所在单位及住址:

本案当事人,请说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你是不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答: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我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我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请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在单位及住址?
答: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所在单位及住址:
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身份:








4、告知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2)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 有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案件调查人提出的处罚建议内容等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 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5) 有放弃听证的权利;
(6) 有审阅并要求修改笔录的权利;
(7) 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问的义务;
(8) 有最后一次陈述的权利。
本案第三从对本案中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关情况,可以向听证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你们对以上宣读的权利和义务都听清楚了吗?
案件调查人答:
当事人答:
第三人答:
主持人:当事人 ,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本案调查人员;
2、 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 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4、 你(们)是否要求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 答:
主持人:各方若有证人到会作证,证人请暂时离开会场。需要证人作证时,可以请主持人传唤。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你们是否人证人到会作证?
调查人答:
当事人答:
主持人:请证人暂时退场,听从候传唤。
三、听证调查与辩论
1、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听证调查。
主持人:听证调查分为案情陈述和举证、质证两部分进行。
案情陈述按以下顺序进行: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就本案调查过程、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建议和处罚依据进行陈述和说明;然后由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之后由本世纪案第三人说明参加听证的意见和要求。
各方进行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发言。
各方出示、提交证据以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争议请在下一步的举证程序中提出。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论性观点、意见请在听证辩论程序中提出。
下面,由参加听证各方按照顺序进行陈述:
案件调查人进行陈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2、 主持人宣布:各方陈述结束,现在进行举证的质证。
由参加听证各方举证并相互质证,然后,由听证员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各方举证质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举证依照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场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场播放,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要当场宣读。必要时,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到场参加听证。
(2)举证与质证同时进行,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均可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应予回答。
(3)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必须当场明确表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如果既不表示承认,又不表示否认,即视为默认。
下面,开始进行举证,首先由案件调查人举证,当事人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调查人(举证):






主持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你对调查人员刚才宣读的书证(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展示的物证、播放的视听资料)有无异议?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可以举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3、主持人:(就陈述和举证时出现的焦点、矛盾和其他关键性问题,向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及证人发问,查明事实,核定证据)
















4、主持人:下面进行听证辩论,各方辩论时应紧紧围绕土地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大小和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等具体问题进行。
(1) 首先,由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表申辩意见。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2) 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发表辩论意见。
调查人:






(3) 请第三人和其他听证人员发表意见。
第三人:






(4) 再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表申辩意见。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5) 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发表辩论意见。
调查人:






(6) 请第三人和其他听证人员发表意见。
第三人:






主持人:前面,听证人员认真听取了各方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等方面的辩论意见,现在听证辩论结束。
四、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本案作最后陈述。当事人是否有最后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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