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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参考所提供之搜索结果,我们得知青海省对于地面房屋或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考量:
首先是土地补偿金,这部分的补偿是以耕地在征收前三年内的年平均产值作为参考,大约为相应耕地的六至十倍之间。
其次,就是安置补助费,这一项的补偿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大概为每名被安置的农业人口分配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左右。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每公顷的被征收耕地,其所补给的安置补助费不能超过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这个极限值。
除此之外,补偿费用中还需要涵盖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
关于不同区域的补偿标准,譬如西宁市规划区与县辖镇的耕地,它们的补偿金额为该地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而其他地区则大致为4-5倍。
至于宅基地,空闲地等土地类型,补偿尺度相对较低,大约为全村耕地年均产值的两倍;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于没有产出,所以补偿的标准会更低些,约等于全村耕地年均产值的1倍水平。
而如果涉及到果园地这种土地类型,补偿的尺度将会高于平均水平,达到了该地果品年产值的6倍之多,而最后关于林地和草原的情况,青海省内的相关补偿措施则是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的补偿标准都有可能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而产生变动,因此,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年产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七)划拨国有耕地,为该地年产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地年产值支付青苗补偿费,并支付2倍的土地补偿费;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4-03-10 11: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