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社会保障局认定需要调阅到,可以到公安局调阅犯罪嫌疑人制作的笔录。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阅。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代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可以依法向仲裁庭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接到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报案笔录是立案前的一个程序,还不是正式立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由上述规定可见,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手段,并不意味着已经立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报警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审查、如果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才会立案处理。 那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 依据相关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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