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按合同规定,可向转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如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则可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合格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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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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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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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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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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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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