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判决抚养费支付数额低该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提问:我与前妻在2007年7月离婚,当时协议每年由她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4年10月我至莱阳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年6000元,现在判决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据是2013农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从莱阳市统计局查到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是12218,是不是判少了我该怎么办律师给予以下解答:单民强律师:你好,如果对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烟台中级人民上诉。A律师: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答如下, 提问:我与前妻在2007年7月离婚,当时协议每年由她支付抚养费2000元,2014年10月我至莱阳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年6000元,现在判决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据是2013农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从莱阳市统计局查到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是12218,是不是判少了我该怎么办律师给予以下解答:单民强律师:你好,如果对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烟台中级人民上诉。A律师: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您好,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数额应按照哪些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数额应按照什么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所以由此可知,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给予的抚养费标准都是按以下规定的标准参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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