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月15日
ask****744
贵州-黔西南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2.21 1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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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月15日,黄某以承包供电局工程为名向植某借现金30万元,黄某并当即立下借条给植某;后又以工程资金不足为由,于2009年1月23日再次向植某借现金10万元,其间黄某请来林某作为自己的担保人,林某也见植某(林某第一次见植某)在其车上当场点了1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之后,黄某写下借条并和林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名,同时黄某让林某在之前立给植某的30万元的借条上补签上其名,林某碍于面子于是一并签名。由于该两笔借款至今没偿还,为此,植某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林某和黄某共同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
2、被告华某、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理由:被告林某与黄某于2009年1月15日向原告植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09年1月23日向植某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告,林某、黄某拒不返还。林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黄某与叶某系夫妻关系,植某与林某、黄某借款关系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华某、叶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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