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新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从思想、政策、物质上给予一定扶持。 (2)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①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②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③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④经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⑤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次入伍是可以的。
情况有很多种,二次参军主要限制在年龄上。
首先是高学历人征兵可以放宽年龄条件。比如本科生可以放松到24岁,硕士放宽到25岁。理论上高中毕业18岁当两年兵,20岁退伍那年考上大学,24岁毕业的时候也在应征范围内。
还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
1、退伍后被编入预备役或者民兵后,战时所在部队转入现役。
2、战时国家动员适龄公民入伍
二、和平时期退伍后因有专业技术可能再次被征召入伍
三、在地方考取军校被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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