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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超过诉讼时效,欠条就是失效了

ask****248 吉林-长春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2.16 10:03:37 1人阅读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欠条就是失效了,法院也不受理了钱就没办法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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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受理的。

2017-12-16 12:31:42 回复

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在立案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甲欠了乙10万元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上,要求甲偿还债务。但庭审过程中,甲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就会查明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查明债务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依职权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是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的。

中断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
1、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3、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但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关于签收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4、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5、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但注意选择相应级别的媒体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7、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但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8、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注意保留提交材料回执会立案受理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考虑到高额的诉讼费、或对方已经明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后,以不交诉讼费的方式按照撤诉处理,届时法院会出具撤回起诉的裁定书,这样操作即简易又便于证据保存。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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