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湘潭法律咨询 > 湘潭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中国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中国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马** 湖南-湘潭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2.15 08:47:44 1331人阅读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中国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非常感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湘潭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湘潭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中国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你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 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其债权,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债权人对自己的这项权利是怠于行使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主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主债务不履行的状态持续下去,而是要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状态结束。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债权人也就失去了通过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2017-12-15 08:48:4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该合同不当然生效。按照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不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须。担保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对质权人的保护,质权人占有质物,在债权受清偿前,质权人实际控制该质物,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可以说是万无一失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交易的安全。因为如果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而质押合同生效,则质物还是保留在出质人手中,债权人对该质物无法有效地控制,出质人作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质物出卖,或者再次设质,这样就该质物就可能有原质权人,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虽然这些权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但却是互相冲突的。如果保护原质权人的质权,则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不利于动产交易的安全;如果保护质权设定后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则先设定的质权又无法保护。因此,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商品交易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
标的的交付,是标的的占有移转于质权人。其方法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简易交付或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法也可以。简易交付是指已占有标的(包括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时,则仅以质权设定的合意成立质权。出质人只有间接占有时,则可以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代替交付。例如仓库营业人或租赁权人等第三人占有标的的,对其物设定质权时,除质权设定的合意外,由设定人对于第三人(直接占有人),通知其物已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而成立质权。就标的有多数的租赁权人时,其物如果是共同占有,应对其全体通知。通知应由出质人作出,但也可以授权质权人作出。此通知如有错误或诈欺,可以撤销。没有通知,其质权不生效力。依照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法设定质权的,与返还 请求权的让与不同。在后者,虽出让人不是间接占有人,也是可能的,而在前者则出质人不是间接占有不可以,例如被盗人、遗失人,虽可以就被盗或遗失的物,让与返还请求权,但是不能以此出质,因为已丧失间接占有了。相反,出租人,可以依此让与或出质其物。

你好,那个我国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谁的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继承法中有这样一个名词“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履约担保形式
30552人阅读

担保的形式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履约担保,那么履约担保形式有哪些种类,履约担保金额规定是多少,履约担保期限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履约担保金是多少?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质押
24850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抵押质押的相关知识,例如抵押质押优先权具体是如何表现的,那么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分别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抵押质押的区别等,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供大家了解。

担保书的范文
10383人阅读

担保书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较为常见,例如交通事故担保书、欠款担保书等,那么 货款担保书,出国担保书应该怎么写,交通事故担保书范文有哪些内容呢,以及欠款担保书怎么写?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608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抵押反担保是什么,财产反担保是什么,诉讼反担保是什么,以及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法解释
30809人阅读

担保法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那么担保法最新规定有那些,担保法释义的具体解释是什么?担保法解释全文包括那些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解释,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