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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烟台莱山北大医院做了一个手术

ask****487 山东-烟台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3 12:27:40 11689人阅读

前段时间在烟台莱山北大医院做了一个手术,在网上查的是公立医院,打电话询问卫生局是私营医院,花费两万多,检查费三千多,本来是做一个手术的,手术过程中又说要加一个手术,可能会影响到生育,我们就做了!我们觉的不放心又去另一个医院检查了一下,医院说这个手术做了没有多大作用,而且对生育会有影响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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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827条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作答:具体什么手术呢?可否提供病历详细分析?

2017-12-13 13:29:36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20973条

做个鉴定

2017-12-13 13:27:1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01-19 03:07:26 回复

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后去办理结婚的民政局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律师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帮您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点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详细聊。

(一)筹资标准。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不低于7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80元。
(二)参合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母亲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统一封顶线和起付线
(一)封顶线。参合农民新农合封顶线仍为15万元。
(二)起付线。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1000元和1200元。起付线内费用不予补偿。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一个医疗年度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住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四、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泰卫基妇发〔2011〕50号)执行。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住院相关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基本药物按90比例补偿,其它按85比例补偿;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住院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5比例补偿。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相关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机构住院相关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按55比例补偿。
在泰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相关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确定。
2、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仍实行重大疾病定点限额审批制。由具备资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向审批定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承诺限额收费,评审通过后,认定为省级和市内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重大疾病暂定以下31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度手足口病、性脑(膜)炎、Ⅱ型糖尿病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视网膜脱离、感染性败血症、急性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坏死性心肌炎、唇腭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以上31种重大疾病限额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按70比例给予补偿,其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不得低于60。超出限额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仍按原补偿政策执行。民政部门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新农合补偿比例基础上再增加二十个百分点实施医疗救助,对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度手足口病、性脑(膜)炎、Ⅱ型糖尿病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视网膜脱离、感染性败血症、急性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坏死性心肌炎、唇腭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29种大病医疗救助由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在新农合补偿比例基础上再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执行。
3、参合孕产妇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在泰安市外异地计划内分娩的,享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补助。
该补偿标准为全市最低指导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本年度本地区基金统筹情况及本地区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实际补偿标准,确保切实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五、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及相关政策
1、全市统一推行新农合住院总额定额付费,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前几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情况测算并合理制定,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将住院人次数、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参合患者满意度和检举情况等主要指标列入协议内容,制约总额定额付费制度可能出现的推诿病人和服务质量下降等现象。各县市区方案要于1月底报局基妇科备案。
2、全市继续实行新农合普通门诊总额预付制,预付总额测算应具体到每个村卫生室。各县市区具体方案要于1月底报局基妇科备案。
3、2013全市继续统一对阑尾炎等10个住院手术治疗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补助政策(调整后的具体限额及补助标准见附件),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泰卫基妇发〔2011〕50号)执行。
新农合规定: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纠纷、美容整形、工伤及有责任方的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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