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为:刑法修正案(九)
施行时间:2015年的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第
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
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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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虐待家庭成员是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受理。一旦明确是虐待行为,首先是责令其停止伤害,然后是对被害人恢复身体和精神状态到正常,处罚是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严重的有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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