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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闹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罗** 山东-聊城 彩礼咨询 2023.07.10 07:07:46 439人阅读

同居后闹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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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礼,因为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退还彩礼。
二、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07-10 07:09:46 回复

对于同居后闹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是同居了,甚至是生子了,彩礼仍需要返还吗?
1、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程某(男)与林某(女)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提讼。
2、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0200元。
3、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虽然已经生子,但是也仍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法律规定彩礼仍然需要返还。
父母对子女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承担同样的抚养义务。若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如果女方不想退还礼金,可与男方协商,或直接要求将礼金抵孩子的抚养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是同居了,甚至是生子了,彩礼仍需要返还吗?
1、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程某(男)与林某(女)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提讼。
2、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0200元。
3、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虽然已经生子,但是也仍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法律规定彩礼仍然需要返还。
父母对子女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承担同样的抚养义务。若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如果女方不想退还礼金,可与男方协商,或直接要求将礼金抵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是同居了,甚至是生子了,彩礼仍需要返还吗?
1、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程某(男)与林某(女)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提讼。
2、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0200元。
3、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虽然已经生子,但是也仍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法律规定彩礼仍然需要返还。
父母对子女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承担同样的抚养义务。若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如果女方不想退还礼金,可与男方协商,或直接要求将礼金抵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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