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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观得当要求主要是什么?

焦** 香港-新界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4 07:05:11 10人阅读

现在在处理犯罪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观的要求主要是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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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 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2017-11-14 07: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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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上面就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观的解答

2017-11-14 07:06: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旅客运输合同是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见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应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二是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比如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应当以旅客登上出租车时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不能以打车票形成之时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客运合同生效的时间,学界存在争议,但通常认为旅客运输合同自检票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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