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1、工人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不高于12%
2、2016年月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2366元,下限为1620元(城区)或1520元(郊区)。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及其他城镇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任职工人缴存的长久住房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限定应该具有下列要求:
(一)工人所在单位和工人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限定:
1、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买下”是指工人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能够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准许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再次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工人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
7、工人丧命或被宣告丧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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