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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权的问题咨询 举例:乙欠甲80万

ask****122 江苏-宿迁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1.10 08:07:24 2人阅读

保全债权的问题咨询 举例:乙欠甲80万,已经判决结束正在强制执行阶段。此时有3名债权人起诉甲,起诉的时候保全了甲拥有的乙方的债权,3个人申请的保全金额正好等于80万元。 问题:如果乙资产有限,最终只执行到40万,那么这个40万如何分配?是3个人保全债权的人按比例分配? 还是第一个申请保全的先拿,余下的给第二个申请保全的人,以此类推。 也就是多个保全债权的人有无保全先后关系?还是可以申请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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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宿迁 咨询解答:3599条

没有先后,按比例分配。

2017-11-13 07:4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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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019-01-18 17:47:53 回复

要看他们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帮助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甲方辞掉乙方薪水结算,由于情况分别,结算方法也分别,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每工作2年赔偿一个月薪水作为赔偿金,如果隶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限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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