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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在法院工作,那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是怎么样的

朱* 广西-来宾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4 11:27:52 25人阅读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在法院工作,那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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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以上就是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11-04 11:29:52 回复

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考虑到有事后的退赃行为,可能会轻判。

一、刑法中规定的伪造包括两个方面,即形式伪造和内容伪造。所谓形式伪造是指对有价证券或者文书证件外观形式的非法仿制;所谓内容伪造,则是对有价证券或者文书证件实质内容的非法填写。由于信用卡具有明显的权属特征,一张没有权利人的信用卡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伪造信用卡犯罪来说,不仅需要形式伪造,仿制某种信用卡的外观,而且需要内容伪造,亦即需要在信用卡磁条上输入权利人的信息,故对信用卡的伪造包括形式伪造也包括内容伪造。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并未参与信用卡的形式伪造活动,亦为开展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将其拷入薇卡磁条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两个关键环节李某均为实施。客观上没有发生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损害金融票据信誉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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