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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景** 江苏-徐州 运输损害咨询 2022.11.23 12:51:56 412人阅读

船舶登记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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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2-11-23 12:53: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船舶
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

您好,针对您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变更需要哪些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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