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是刑法规定造成的,那么二者追诉标准的不一致,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则是司法解释的结果。因为,刑法典对于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做出区别规定。区别规定的制造者,正是前述若干个司法解释。那么,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不一致的司法解释,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呢?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表现为罪之法定化和刑之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离不开司法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司法解释不可逾越的限度。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追诉标准的确定,是实现罪之法定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刑法对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没有规定不同的追诉标准,那么,无论是依照当然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都应当理解为二者的追诉标准是相同的,否则,解释就超出了国民的一般预期。现行司法解释将某些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不一致的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精神。
对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与追诉标准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只有两个因素可能从宽考虑犯罪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一个是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单位团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责任人员的利益;另一个因素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单位和责任人员共同的责任,由二者共同分担,而不仅仅是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两个因素,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动机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必须追问,这两个因素果真能成为法律上从宽处罚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犯的种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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