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你的那个“他”系“他”父母所生,“他”和“他”父母存在法律上的生父母和生子女关系,因此,不管“他”在生父母家将你结婚过去,还是入赘(即农村称的“上门”)你家,“他”都存在赡养生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至于“他”的父母是否出钱供你们结婚和购房,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出钱给子女结婚、购房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父母是否出钱给子女结婚、购房与子女是否赡养父母不存在对等性。至于“他”父母的欠债问题,要区别对待,如果“他”父母因生活必须,而“他”也不尽赡养义务欠下外债,“他”是必须承担的,其他与赡养父母无关而形成的债务,“他”可以不承担。至于你,因没有和“他”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你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赡养“他”父母的责任,但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来看,有些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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