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反诉权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官有什么权利不准你反诉呢!但提起反诉是要符合条件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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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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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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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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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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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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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你是否符合呢!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受理再审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将从以下四方面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审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三是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事由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将被裁定驳回。
您好,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诉人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
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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