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如果说我的老公刚开始说自己的身份证借不出来钱,然后告诉我说想用我身份证借钱给我们店里进货周转,可是他却没有做,但是钱都花完了,然后我问他都用去干嘛了,他就说反正就是没有了,来回周转没有了,其实在我们没结婚前他就有信用卡,一直在还钱,具体是多少额度我不清楚,然后我们结婚到现在两年半了,他才最近开始上班,一个月2000元。然后刚开始是在家里和父母一起住,最后因为还钱分开住了,再加上我和他父母有点儿矛盾。所以分开了,当初说的好好的给人家还钱呢,可是据他同事说他每个月除去吃饭,抽烟也就剩下能买一两件衣服的钱了,所以等于他根本没法给人家还,然后在瞒着我的情况下又用我的信用卡免费升级到了三万的额度,本来当初他告诉我说用之后这个三万还前面的帐呢,可是没还多久我问了他说钱全部都还帐了,没有了。这个事儿我也是两天后收到短信才知道的,现在呢,等于说是他给我名下背了民生银行的4万还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手机借款也是我身份证借的差不多1万元,之前都在按月还可是也是拆东墙补西墙,从来没有还清过,最近银行催我还钱呢,我问他呢,他说他也没有办法了,他没钱了,然后他家人说他们也没有办法了,让我这边家里也想想办法,可是我根本就没有用这比钱,他还说不清楚钱到底用来干嘛了,给谁花了,最近直接回他家了,也不还钱,也不管了,现在这个事情我要如何处理呢?请您告诉我一下吧,我实在没办法了。
本金超过1万元,逾期超过3个月,经过银行催收,仍然不还的,银行除了起诉,还可以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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