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后,确定当事方及人员有无行政违法行为,如有,即据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对除外职责明确说明,由于下列情况所导致的损失、职责和花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职责:
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做法所惹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职责和花费,非拖轮的拖带做法所惹起的一切损失、职责和花费);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3、浪损、座浅;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做法或违法犯罪做法;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花费;
6、因保险意外惹起该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花费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惹起的职责和花费;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隶属保险职责范围的损失。 凡未在保险职责范围内列明的原由而惹起的船舶损失和花费,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要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该船舶需要经检验合格,并且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才能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2、法律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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