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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登记事项要向哪个部门备案
1、向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2、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是稳定、协调地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战略措施,即国家拨出专款把全国农民需要向国家出售的余粮,以不低于国家制定的保护价的价格统统收购起来,作为对全国粮食丰歉余缺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1990年9月11日,国务院举行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国家专项储备粮制度。9月1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9月21日,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研究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决定的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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