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将案件发回重审的,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1、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
2、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就会开庭审理。
3、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4、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您好,关于二审指令发回重审,开庭后多久会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回重审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简而言之,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回到类似“一审状态”,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任何时限都不是绝对的,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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