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见刑法385条等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但如果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也应当立案: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4、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多次索贿的;
6、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7、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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