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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值得注意,请问下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详情

陈** 江西-九江 家事纠纷咨询 2017.09.13 19:26:42 6人阅读

你好,因为尘肺病是值得注意的,这种病不仅要治疗还要防止,请问下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详情,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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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
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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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以上为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解答

2017-09-13 19:3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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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尘肺病防治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017-09-13 19:28: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矽肺病属于职业病;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应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的、地点;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1

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根据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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