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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己经构成刑事案件,造成受害者摔倒右脚粉碎性骨折一级轻伤,凶者用扁担追打受害者扁担没有与受害者直接处?

ask****938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7.17 11:18:51 466人阅读

凶者用扁担追打受害者扁担没有与受害者直接处,造成受害者摔倒右脚粉碎性骨折一级轻伤,是否己经构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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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及现场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1、如果确实是别人在行凶的过程中,受害者实施了正当防卫把人打死了,正当防卫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如果对方不是行凶,就是一般的伤害,将对方打死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视危害后果而定,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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