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险法没有区分保险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保险法规定的审批原则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保险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保险法关于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区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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