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女儿属于合法继承人且遗嘱没有明确说明只归某一方的话,遗产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婿有权利参与继承。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有些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女婿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劳务方面的主要扶持,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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