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法条文字表述上不易看出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具体指向,笔者认为,此罪名成立需要查明的客观事实不外乎总结为两大方面:一是车辆的情况:机动车及其配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车辆是否在适合的地点以合适的速度开等;二是行为人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驾车资格,是否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方式是否正确。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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