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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是一审原告吗?

廖* 浙江-衢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8.21 07:48:37 1136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叔叔在村里和别人闹矛盾了,现在准备上法庭了,请问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是一审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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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是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是一审原告。如果一审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反之。

2017-08-21 07: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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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是一审原告的问题,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一个案件中可以都是上诉人,也都可能被上诉人。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解决,以利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获取更大的法律利益。
如还有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或者疑惑,可以随时咨询联系。

2017-08-21 07:50:37 回复

原审原告的民事上诉状需要这样写:
原告:#,性别: ,年龄: ,住址: ,
联系电话: 。
被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原告曾多次要求其归还土地,均未果。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对于民间借贷二审原告答辩状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室。
答辩人就上诉人王不服(20)市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在范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出借人为(即被上诉人)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建行转账凭条中亦明确付款方为为(即被上诉人)收款方为王(即上诉人),以上可证实被上诉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上诉人银行对账明细中可明确体现上诉人及范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之事实,(即被上诉人)向王(即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亦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涉案借条虽然不是由王(即上诉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该借款均是由上诉人予以偿还,且偿还的具体方式亦能同借条约定的内容相吻合。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条约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诉人实际偿还本金。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内容也足以说明该借条上诉人是明知的。虽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条,但是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的,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并非投资,更不是所谓非法集资款。
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及范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国家公务员且含以6利率的诱惑。被上诉人若是借款给李,其完全没有必要让上诉人及范出具借条,而后又出现上诉人及范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繁琐程序。假设李借款事实成立,则具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应该由李来偿还的,而事实上均是由上诉人及范来偿还该部分款项。且借条也很明确借款人为王(即上诉人),如果当时实际借款人为李,排除范及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陷害上诉人的话,事实上没有,该“王”处应为“李”。故被上诉人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诉人将其款项转入李账户是上诉人获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种表现形阿式,其二人之间的款项互转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二人之间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种性质的款项被上诉人均不知情,被上诉人更无法知道他们之间互转的款项为非法集资款,这同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为得到高额利息的行为不相冲突。即使是上诉人及李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借款的名义为开办服装厂需要用钱)也不能以此来成为上诉人不偿还被上诉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也不能因上诉人未获得相应利益或者为实现其其他目的而剥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借条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与李的非法集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把上诉人与李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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