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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的历史信息

王** 广东-中山 其他咨询 2022.03.31 12:43:52 412人阅读

职工考勤的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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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本案中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作证件等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2-03-31 12:45:52 回复

市职称工作小组评定的,叫做职称,分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叫做职业资格,视每个工种分别,级别分别。职称在中国由来已久,通常是获到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可参与初级职称评定,然后视工作年限,符合肯定要求,可参加晋升考试,也是被认可度最高的,副高、高级职称,能够享受很多优惠和退休后的待遇。职业资格相对简单很多,考试门槛很低,考到一级,也就是最高级,叫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常不会有优惠,看各地政府限定了。

公司对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安排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以进行投诉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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