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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份我借了某公司五万元,也写了借条,今年17年,那个公司也没有了,我不还钱了可以吗?
如果公司主体不存在了,债务已经消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rn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看以后是否有人向你主张该借款吧
格式和表述有欠缺,但有效。
没有还款期限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钱。没有转账证明要看你的借款金额大小,小金额的是没问题得,但是如果金额较大,你还得提供借款已经交付的其他证据(如证人、其他资金流向)
你可以在答辩时举证说出实际借款情况。不是他起诉多少,法院就会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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