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但证据规则颁布的时间在后,而且现在民事诉讼也是很严格的按照证据规则在执行(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因此,建议不要当庭提出.否则如果被告不同意,后果会很严重,极有可能变更不了,法院也不会同意变更.
根据查明的事实,KK公司据以变更股东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无效。张三要求KK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其股东身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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