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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呢

赵* 新疆-昌吉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31 18:38:53 1163人阅读

请问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应该及时缴纳,不缴纳会不会犯法呢,谁知道 来回答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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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的后果是:
1.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2017-07-31 18:5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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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回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2017-07-31 18:40:53 回复

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无规定上限,双方可约定违约金,但法律同时规定: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或适当调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股权转让前,购买方需要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购买方需要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但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是需要对公司的资产、债务、担保、抵押等情况进行了解。确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和对该股权的报价。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裁定的,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土地评估资料1份(原件)。 8、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 1、地名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 2、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 3、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 各地 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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