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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情愿撤诉后,可再诉吗?

ask****431 天津-河北区 其他咨询 2021.10.10 05:47:39 494人阅读

不情愿撤诉后,可再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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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鞍山 咨询解答:1568条

是什么案由

2021-10-10 12:28:31 回复
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52454条

可以的

2021-10-15 17:02:33 回复

从法律的角度说,这是完全可以的。是合法的。但估计没有人会这样做,因为撤诉是需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的。况且,如果有人真这样做了,可能属于恶意诉讼,会被处罚的,或者不会准予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人民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案件,但是否准许撤回,由人民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解答如下, 离婚撤诉之后是可以再的,但是关于离婚案件的撤诉和再次在时间规定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是可以撤诉的,是否准予撤诉有决定,在同意撤诉之后,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然,这六个月的限制并不涉及另一方,也就是说,另一方想提起离婚诉讼的,随时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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