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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

敬* 江苏-徐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9.27 16:01:19 499人阅读

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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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021-09-27 16:02: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其中依《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其中,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探讨2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其中依《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其中,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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