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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董监高转让股份限制如下: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作出的其它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21-09-25 23:0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