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也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个别住户擅自养羊,是一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物权的行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乡村养猪限制主要针规模养殖场要求其选址能位于环境敏区(例住宅区)风向、要与敏区定卫防护距离(防止猪粪尿恶臭污染)、占用基本农田、猪粪尿污染物预处置设施(主要沉淀池)、堆肥场要防渗、等养猪场要根据养殖数量、占面积、所处环境敏性等进行环评编制同环评文件通要求200规模于乡村散养数量养猪行需要环保局审批养猪程产环境污染(猪粪尿渗滤液污染表水、水;恶臭排放等)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用水、空气质量环保局进行处置要求养猪户进行整改逾期处置罚
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在农村,80%的农民进行养殖都是进行散养,虽说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养殖业,但是国家要求的是规模养殖,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散养农户会进行打压。规模养殖的农户往往能够遵守国家规定,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而没有防疫、防污染的意识,很容易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所以国家会对这部分违规养殖户进行打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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