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关押监狱后即可依法申请探监。
根据《监狱法》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刑法》第7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的并罚方法是: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简称为“先减后并”。例如,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满5年时又犯脱逃罪,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那么,对他进行并罚时就应当将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3年有期徒刑和新罪被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
看守所关押期间可以探望,但应当经过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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